國家旅游局、國家環??偩株P于進一步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二 ОО五年六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環境保護局(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旅游迅速發展,已經成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旅游與環境相互依存,互相促進,旅游需要優良的生態環境,旅游能夠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認識和處理環境保護與旅游發展的關系,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科學的旅游開發、建設、經營、服務和消費行為,是旅游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為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護和改善旅游生態環境質量,實現旅游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立“環境興旅”目標,實現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生態環境是最寶貴的旅游資源,是旅游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和必備條件。我國旅游業正處于全面開發建設和快速發展階段,必須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為此,旅游全行業要牢固樹立“環境興旅”的觀念和目標,將旅游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旅游業發展,通過發展旅游業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旅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各地、各單位在旅游資源開發活動中,必須堅持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將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的永續利用作為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主要任務和途徑,妥善處理好各類自然生態和人文社會景觀保護與利用的關系,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各級旅游和環境行政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協調配合,引導和規范旅游及其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消費等行為,將旅游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工作
(三)將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各級各類旅游規劃。全國和各地的旅游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各類旅游區的開發建設規劃要將生態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組成部分。旅游項目規劃設計應將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的工程項目、管理措施作為重要內容。
(四)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級各類旅游規劃的評審、指導、督促。編制或修編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區開發建設規劃,應征求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沒有環境保護內容或不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規劃,必須按要求進行修訂、調整、補充。
(五)編制旅游開發建設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認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各級環境保護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旅游規劃中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指導、督促工作。
(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指導旅游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內容的貫徹落實。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區開發建設規劃、旅游項目規劃設計中對生態保護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確要求后,各級旅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督促、檢查,防止規劃貫徹落實中出現輕視及至忽視環境保護的現象。
三、切實抓好旅游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七)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對旅游區的環境監管力度,要依照法律、法規對旅游區建設、施工、經營中與環境相關的事項進行檢查、監督,嚴格審查把關,同時督促有關環境評估、監測機構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為旅游開發建設服務。
(八)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旅游區、旅游項目的生態環境監察,特別要加強對旅游區、旅游項目開發建設施工期間的環境監管,防止因施工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生態敏感的旅游區、旅游項目要進行生態環境監測,及時發布旅游生態環境狀況及其變化趨勢信息。
(九)嚴禁在旅游區及周邊地區新批污染環境的項目,已建項目不符合環境功能要求的,要建議政府限期關、停、遷、轉。要加強旅游項目建設施工的環境管理,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項目與主體項目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旅游區的污水、煙塵和生活垃圾處理,必須與旅游開發同步進行,實現達標排放。
(十)旅游區、旅游項目要嚴格按照生態保護需要進行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旅游開發建設規模和旅游活動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合理環境容量,旅游區內人工景點與服務設施的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用材、質感及色彩等應與自然景觀和當地的歷史文化相協調,不得建設降低景觀相容性或破壞景觀的項目。
(十一)在旅游區內、重點旅游線路及其鄰近范圍內,禁止毀林毀草、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開山取石、挖土采沙、圍湖(海)造田、改變自然水系(或岸線)等破壞生態的行為。對已造成嚴重生態破壞的地段,要進行以自然恢復為主的封育。對景點和游步道較多的旅游區域,區內重點旅游景點和重點旅游線路應因地制宜實施輪休制度。景區綠化要以當地物種為主,防止引進外來入侵物種。對旅游區內生態環境非常脆弱、敏感的區域要按照相關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十二)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旅游開發建設,要遵循“區內旅游、區外服務”的要求,合理劃定功能分區,確定合理的環境游客容量,合理設計旅游區域和線路。在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態區域,如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發生嚴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態系統、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自然遺跡和瀕危物種分布區、水源地保護區等,禁止進行旅游項目開發和旅游服務設施建設。
(十三)大力加強旅游區內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各旅游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消煙除塵、污水處理和垃圾收集、分類、清理、處置設施,增強污染物處理和達標排放的能力,盡可能采有節能、輕型、可回收利用的材料、設備,建筑物以方便簡潔為主,所有能源及物質不應對周圍的生態環境和景觀產生污染和其他較大不良影響。
(十四)控制和治理旅游區環境污染。在旅游區內、重點旅游線路及其鄰近范圍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和對環境有害的項目;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枯枝落葉、生活垃圾等,控制使用農藥、化肥和畜禽養殖規模,防止旅游區面源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建設賓館、飯店等服務設施或項目,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逾期達不到要求的,要搬遷或關閉;對在旅游區內進行違法違章建設的,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建設,積極推動生態旅游
(十五)各級旅游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聯合協調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對所轄各類旅游區、旅游項目、旅游活動的環境監督,督促旅游經營者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考核辦法,有效防止旅游及其開發和經營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十六)要進一步加快有關旅游環境保護及生態旅游標準和規范的制定工作,建立旅游區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規范和指導各類旅游區、旅游項目建設和經營,積極引導旅游企業參與 ISO14000 國際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旅游的試點示范工作,積極探索建立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十七)在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積極發展生態旅游。各地區要認真組織對山岳、森林、草原、湖泊、河流、近海、沙漠、戈壁等自然生態和民族村寨、古村古鎮、特定社區等人文社會生態的旅游開發,更好地滿足人民度假休閑、學習考察、體驗感受等旅游消費需求。旅游、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鼓勵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投資開發自然和人文生態旅游項目。
(十八)將旅游業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眾環境教育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旅游經營者要加強環境保護,確保生態旅游地生態和景觀的完整性,自覺遵守旅游地的文化習俗。從事生態旅游的導游必須具備一定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知識,并自覺向游客宣傳環境保護政策規定和科學知識。開展生態旅游應鼓勵當地社區參與,保護地方文化和當地居民利益,從而促進當地社區、居民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十九)加強科學技術在旅游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運用。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在探索生態旅游以及在旅游生態廁所技術開發與生產等方面的成功做法,鼓勵開展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鼓勵相關裝備、設施的科技創新,大力推廣先進的管理辦法、技術和設備,不斷增強我國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持續創新能力。
五、加強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和宣傳教育
(二十)各級旅游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加強旅游科普工作,提高旅游者、旅游管理者和旅游活動其他各方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倡導文明、科學、健康的旅游行為。要加強輿論監督,配合新聞媒體搞好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二十一)加強檢查、督促、引導、交流工作。各級旅游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以上要求,對所轄旅游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并向社會通報。對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旅游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造成旅游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并依法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