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界定了城市的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以下簡稱導向系統)的構成,確定了各導向要素在導向系統中的總體設置原則與要求,規定了各子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設置范圍、設置位置、設置方法等。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的旅游導向系統的規劃與設置。省、市、縣、鄉、鎮等區域的旅游導向系統的規劃與設置亦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T 10001 (所有部分)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GB/T 15565 (所有部分) 圖形符號 術語
GB/T 15566(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置原則與要求
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GB/T 205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要素的設計原則與要求
GB/T XXXXX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設施與服務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區 tourist area
以旅游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旅游服務,并具備相應服務設施的區域。
注:旅游區主要由旅游區內各旅游景區及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等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組成;旅游景區主要由景區內各旅游景點及餐飲、購物、衛生間等相關配套服務設施組成。
3.2
旅游區標志 tourist area sign
設置在通往旅游區的道路路口處,指引駕車人員由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前往鄰近的旅游區,并提供旅游區方向、旅游區距離、旅游項目、旅游設施等信息的道路交通標志。
注:旅游區標志包括旅游區方向標志、旅游區距離標志和旅游符號。
4 導向系統的構成
4.1 子系統
導向系統由以下相互關聯的三個子系統構成:
——行車導向系統:為駕車人員提供旅游區導向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范圍包括:
•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 旅游區內道路。
——行人導向系統:為步行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游客提供旅游區、特色旅游街區導向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范圍包括:
• 城市出入地點;
• 公共交通站點;
• 旅游區;
• 特色旅游街區。
——旅游服務導向系統: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設施導向信息的信息系統。其設置范圍包括:
•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 游客中心;
• 餐飲場所;
• 住宿場所;
• 購物場所;
• 急救場所;
• 公共衛生間;
• 停車場;
• 無障礙設施相關場所。
4.2 導向要素
4.2.1 行車導向系統由以下導向要素構成:
——旅游區方向標志:為駕車人員提供旅游區方向信息的旅游區標志。旅游區方向標志由旅游區圖形(或圖形符號)、旅游區中文名稱及方向箭頭組成,亦可增加英文名稱。
——旅游區距離標志:為駕車人員提供旅游區距離信息的旅游區標志。旅游區距離標志由旅游區代表性圖形(或圖形符號)、旅游區中文名稱及到達旅游區的距離組成,亦可增加英文名稱。
——旅游符號:為駕駛人員提供旅游項目及旅游設施信息的旅游區標志。旅游符號由相關圖形符號形成。
——指路標志:為駕駛人員提供道路信息的交通標志。指路標志一般包括道路、城鎮、重要公共設施、服務設施、地點、距離和行車方向等信息。
4.2.2 行人導向系統和旅游服務導向系統由以下導向要素構成:
——位置標志:由圖形標志和(或)文字標志形成,用于標明服務設施或服務功能所在位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導向標志:由圖形標志和(或)文字標志與箭頭符號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預期目的地路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平面示意圖:顯示特定區域或場所內服務功能或服務設施位置分布信息的平面圖,包括:大幅面的旅游交通圖、旅游區全景圖、導游圖、導覽圖等。
——街區導向圖:提供街區內主要自然地理、公共設施位置分布信息和導向信息的簡化地圖,包括:步行街街區導向圖、商業街街區導向圖、文化街街區導向圖、美食街街區導向圖及其他街區導向圖等。
——信息板:顯示特定場所或范圍內服務功能或服務設施位置索引信息的標志。
——便攜印刷品:便于使用者攜帶的隨時查閱的導向資料,包括:旅游交通圖、導游圖、城市地圖、旅游指南等。
4.3 主要信息
導向系統中提供的主要信息可分為:
——道路信息:道路、街道的名稱信息。
——城市出入地點信息: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城市出入地點信息。
——公共交通站點信息:公交樞紐、地鐵、輕軌、公共汽(電)車、旅游專線、旅游觀光車等站點信息。
——旅游區信息:大型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如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各類公園)、博物館、展覽館、文體場館等信息。
——特色旅游街區信息:步行街、商業街、美食街、文化街等特色旅游場所以及特色功能(特色購物、特色美食、特色文化)信息。
——旅游服務信息: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游客中心、公共衛生間、停車場、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無障礙設施等信息。
5 總則
5.1 導向要素的設計
5.1.1 導向要素的設計應符合GB/T 20501的要求;導向要素中信息的傳遞應優先使用圖形標志,邊長大于10mm的圖形標志的形成應使用GB/T 10001中規定的圖形符號并應符合GB/T 20501.1的要求,邊長3mm~10mm的圖形標志應使用GB/T 17695中規定的標志。
5.1.2 同一導向要素在同一設置區域內應保持一致,且應與設置區域的風格相協調。
5.1.3 行人導向系統和旅游服務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民族自治區域內的城市應同時使用中文、當地民族文字和英文,且文字的使用應規范、準確。行車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所使用的文字應符合GB 5768.2的規定。
5.2 導向要素的設置
5.2.1 導向要素的設置應進行整體系統的規劃。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選擇及其設置地點和密度,應根據城市道路、旅游區和旅游服務設施的功能特點、分布情況、建筑特點、游客流向特點及實際需求等進行確定。
5.2.2 行人導向系統和旅游服務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設置應符合GB/T 15566.1中規定的通用原則與要求;行車導向系統中的導向要素的設置應符合GB 5768.2的規定。
5.2.3 對于夜景觀賞區或夜間開放的旅游區,應確保標志有足夠的照度。宜通過照明、反光或自發光等方式確保標志清晰可辨。
6 行車導向系統
6.1 設置范圍
行車導向系統設置范圍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般公路 )、一般城市道路 )及旅游區內道路。
6.2 通則
6.2.1 對旅游區的指引在路網層面上應依靠道路上的指路標志完成,在臨近到達旅游區的交叉路口處可設置旅游區標志。旅游區標志的設置應與指路標志相互配合、相互補充。一般情況下,不宜為AAA級以下的旅游區設置旅游區標志。
6.2.2 旅游區標志中的旅游區圖形,應選取最能代表旅游區特點和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圖形(或圖形符號),圖形(或圖形符號)應簡潔、清晰、醒目,且表示同一旅游區的旅游區圖形(或圖形符號)應保持一致。
6.2.3 旅游區標志的襯底、襯邊顏色應為棕色,圖形(或圖形符號)、文字、箭頭和邊框顏色應為白色。
6.3 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
6.3.1 可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沿線為AAAA級及以上旅游區設置旅游區標志。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直接通往(到達旅游區前車輛不經過平面交叉,或經過平面交叉時仍直行)AAAA級以上旅游區時,可在出口的前基準點處單獨設置旅游區方向標志,亦可在距前基準點1.5km處設置旅游區距離標志(參見附錄A中圖A.1)。
6.3.2 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口不直接通往旅游區(或經過旅游區但無出口)時,不應在出口前設置旅游區標志。
6.4 一般公路及一般城市道路
6.4.1 可在一般公路、一般城市道路沿線為AAA級及以上旅游區設置旅游區標志。旅游區所在道路有道路名稱或編號時,在通往旅游區的前一個交叉路口處宜單獨設置旅游區方向標志,在此之前對旅游區的指引通過指路標志完成(參見圖A.2)。
6.4.2 旅游區所在道路沒有道路名稱或編號時,所有通往這條道路的交叉路口處宜設置旅游區方向標志,這些交叉路口之前對旅游區的指引由指路標志完成(參見圖A.3)。
6.4.3 旅游區方向標志應設置在交叉路口前100m左右,當設置旅游區方向標志的交叉路口距離旅游區5km以上時,可在交叉路口后500m~1000m的位置設置旅游區距離標志(參見圖A.4)。
6.4.4 單獨設置的旅游區方向標志或旅游區距離標志不應影響指路標志的設置。當受條件限制,旅游區標志無法單獨設置時,可將旅游區信息作為指路信息之一設置于指路標志上。
6.4.5 一般道路雖經過或穿過旅游區,但無法進入旅游區時,不應設置旅游區指引標志。
6.4.6 應在旅游區附近道路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導向標志。
6.5 旅游區內道路
6.5.1 旅游區內通往各旅游景區或各活動場所的交叉路口處宜設置旅游符號。旅游符號應使用GB 5768.2和GB/T 10001中的相關符號(參見圖A.5)。
6.5.2 旅游符號可單獨使用, 也可組合使用。但在同一立柱上組合的符號不宜多于4個(參見圖A.6)。
6.5.3 旅游符號可與旅游區名稱組合使用,以指引旅游區內的旅游項目或設施的方向(參見圖A.7)。
6.5.4 應在旅游景區附近道路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導向標志。
7 行人導向系統
7.1 設置范圍
行人導向系統的設置范圍包括城市出入地點(機場、火車站、碼頭、長途汽車站等)、公共交通站點(公交樞紐、地鐵站、輕軌站、公共汽電車站等)、旅游區、特色旅游街區等場所及周邊地區。
7.2 通則
7.2.1 應對行人導向系統中的主要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進行分級導向。導向系統中的信息按照其重要程度由高至低分為:
——一級信息:旅游區信息、特色旅游街區信息、公共交通站點信息、道路信息;
——二級信息: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信息、游客中心信息、公共衛生間信息、停車場信息;
——三級信息:餐飲、住宿、購物、急救等旅游服務信息。
7.2.2 行人導向系統中的導向標志應重點對一級信息、二級信息進行導向。當多個導向信息呈現在同一載體上時,導向信息宜按照由一級至三級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并應符合GB/T 15566.10的規定。
7.2.3 行人導向系統中的平面示意圖宜給出一級至三級信息,至少應給出一級和二級信息。
7.2.4 在分級導向的基礎上,宜將導向系統中不同類別的信息(見4.3)用顏色或通過線條分割不同的區域予以區別,并宜突出顯示旅游區信息、特色旅游街區信息(參見附錄B中圖B.1、圖B.2)。
7.3 城市出入地點
7.3.1 應在城市出入地點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處醒目位置設置城市旅游交通圖,以提供該城市的旅游服務信息。
7.3.2 應在城市出入地點的恰當位置(如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處,設置“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導向標志。
7.3.3 應在城市出入地點的出口附近的游客分流處,設置通往旅游區的公共交通站點的導向標志,并宜同時給出沿線重點旅游區信息。
7.3.4 應在城市出入地點附近的公共交通站點設置城市出入地點的導向標志。
7.3.5 機場、火車站內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分別符合GB/T 15566.2、GB/T 15566.3的規定。
7.4 公共交通站點
7.4.1 應在公交樞紐出入口附近或開闊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城市旅游交通圖。宜在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的主要換乘點設置該城市的旅游交通圖。旅游交通圖可單獨設置,亦可與車站站牌組合設置,旅游交通圖的尺寸應根據設置空間及游客流量的大小進行確定。
7.4.2 宜在公交樞紐、地鐵、輕軌的出站口導向標志上,標出出站口外的旅游區、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等信息。
7.4.3 宜在地鐵、輕軌的站臺和集散地點設置顯示各出站口位置的平面示意圖,并在圖中的每個出站口位置給出該出站口所通往的旅游區、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及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等信息。
7.4.4 宜在公交樞紐、地鐵、輕軌的出站口處,設置周邊半徑500m區域內的街區導向圖。圖中應突出旅游區、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信息及其他公共交通站點信息。
7.4.5 宜在公共交通的主要換乘站點設置臨近的開往旅游區的其他公共交通站點的導向標志。該導向標志上宜同時給出沿線經過的重點旅游區信息。
7.4.6 宜在公共交通站點站牌上的線路圖上,突出顯示沿線經過的主要旅游區信息。
7.4.7 地鐵、輕軌、公共汽(電)車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符合GB/T 15566.4的規定。
7.5 旅游區
7.5.1 應在臨近旅游區的公共交通站點及停車場附近,設置旅游區的“游客中心”導向標志。
7.5.2 應在游客中心入口附近設置旅游區全景圖(導覽圖)。旅游區全景圖(導覽圖)的設置應符合7.2.3的要求。
7.5.3 可在旅游區內的主要道路交叉路口附近或人行道路旁,設置人車共用的旅游信息導向標志。
7.5.4 應在旅游區內的游客中心、旅游景區、餐飲、購物、急救、住宿、公共衛生間、停車場等場所設置位置標志。
7.5.5 宜在旅游區內的公共交通站點設置本旅游區的旅游交通圖,該旅游交通圖可與車站站牌組合設置,并在這些公共交通站點附近設置臨近的旅游景區導向標志。
7.5.6 旅游景區內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符合GB/T 15566.9的規定。
7.6 特色旅游街區
7.6.1 特色旅游街區(見4.3)的導向要素設計,應突出特色旅游街區的特點,并與該特色旅游街區環境風格相一致。
7.6.2 特色旅游街區應著重對區內的主要及特色功能(特色購物、特色美食、特色文化等)進行導向,并為這些功能設置導向標志和位置標志(參見圖B.2)。
7.6.3 當特色旅游街區內的功能較為單一和集中(如美食街、酒吧街)時,宜僅為特色功能、公共衛生間、公共交通站點、停車場設置導向標志和位置標志(參見圖B.3)。
7.6.4 應在特色旅游街區入口及區內的主要道路節點處設置特色旅游街區的平面示意圖,其中特色功能信息與其他功能信息宜使用不同顏色進行標識,但應突出特色功能信息(參見圖B.2、圖B.3)。
8 旅游服務導向系統
8.1 設置范圍
旅游服務導向系統的設置范圍包括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游客中心、餐飲、住宿、購物、急救、公共衛生間、停車場、無障礙設施等場所及周邊地區。
8.2 通則
旅游服務導向系統中導向要素的設計與設置,應突出各旅游服務場所中與旅游有關的主要服務功能。
8.3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
8.3.1 應在旅游信息咨詢中心入口處設置“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位置標志。
8.3.2 應在旅游信息咨詢中心周邊的主要道路節點處及人員流動節點處,設置“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的導向標志。
8.3.3 應向游客提供該城市的旅游資料及宣傳品,如旅游指南、旅游交通圖、旅游地圖、導游圖、旅游景區介紹及賓館飯店、特色商品、特色美食、著名文化娛樂場所等旅游信息相關資料。
8.3.4 應根據城市的旅游資源,提供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邊游相關旅游資料。宜為游客提供優秀旅行社的電話及網址,以便于游客參團旅游。
8.3.5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標志的設計應符合GB/T XXXXX的規定。
8.4 游客中心
8.4.1 應在游客中心入口處設置“游客中心”的位置標志。
8.4.2 應在游客中心周邊的道路或人流節點處,設置“游客中心”的導向標志。
8.4.3 應向游客提供本旅游區及周邊旅游區的相關旅游資料及宣傳品,如旅游區導游圖、旅游景區介紹、旅游交通圖、旅游地圖、賓館飯店、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游信息相關資料。
8.4.4 宜根據旅游區的旅游資源,提供半日游、一日游、二日游及周邊游相關旅游資料。
8.5 餐飲場所
8.5.1 宜在老字號餐飲場所、知名餐飲場所、特色餐飲場所的菜譜、飲品介紹或其他醒目位置上,標明店內特色或知名菜品、飲品,以方便游客選擇。
8.5.2 宜在老字號餐飲場所、知名餐飲場所、特色餐飲場所周邊,為這些場所設置導向標志。
8.5.3 宜在街區導向圖、旅游交通圖、平面示意圖上顯示該城市的老字號餐飲場所、知名餐飲場所、特色餐飲場所的位置信息。
8.6 住宿場所
8.6.1 宜在星級賓館飯店前臺為旅客提供城市所在地的旅游資源信息、當地旅游交通信息及全國旅游交通信息。宜提供該城市的旅游指南、旅游交通圖、旅游地圖、導游圖、旅游景區介紹及該城市的特色商品、特色美食等旅游信息相關資料。亦可提供所在地中英文交通圖。
8.6.2 宜為旅客提供周邊旅游路線,如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周邊游等旅游方案,并提供相關旅游資料。
8.6.3 宜為旅客提供優秀旅行社的電話及網址,以便于旅客參團旅游。
8.6.4 住宿場所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符合GB/T 15566.8的規定。
8.7 購物場所
8.7.1 大型商場、超市等購物場所如設有旅游特色商品專區,應在購物場所的入口處設置旅游特色產品專區的導向標志。
8.7.2 應在旅游特色產品專區的醒目位置設置位置標志。
8.7.3 應在設有旅游特色產品專區的購物場所的平面示意圖或信息板上,突出顯示旅游特色產品專區位置及信息。
8.7.4 購物場所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符合GB/T 15566.5的規定。
8.8 急救場所
8.8.1 機場、火車站、碼頭及旅游區內設有急救場所的,應為急救場所設置位置標志和導向標志,并應在上述區域的平面示意圖上,標示出該急救場所的位置信息。
8.8.2 宜在街區導向圖上給出本圖所示范圍內的急救場所的位置信息。
8.9 公共衛生間
8.9.1 應在旅游區、特色旅游街區設置公共衛生間的位置標志及導向標志。
8.9.2 導向標志、平面示意圖、街區導向圖、信息版及便攜印刷品中的公共衛生間信息的醒目程度,不應超過旅游區信息及特色旅游街區信息。
8.10 停車場
8.10.1 應在旅游區、特色旅游街區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導向標志和位置標志。
8.10.2 導向標志、平面示意圖、街區導向圖、信息板及便攜印刷品中的機動車停車場信息的醒目程度,不應超過旅游區信息及特色旅游街區信息。
8.10.3 機動車停車場的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應符合GB/T 15566.11的規定。
8.10.4 應為非機動車停車場設置位置標志。如非機動車停車場位置隱蔽,則應為其設置導向標志。
8.11 無障礙設施相關場所
8.11.1 應在主要公共場所(如城市出入地點、公共交通站點、旅游區、特色旅游街區、購物場所、急救場所、公共衛生間、機動車停車場等)的無障礙設施附近,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導向標志和位置標志。
8.11.2 應在街區導向圖、平面示意圖、便攜印刷品等導向要素上,給出所示區域內的無障礙設施方位信息。
8.11.3 應按照GB/T 15566.1的規定 )為無障礙設施進行導向,且無障礙設施導向要素中使用的圖形符號應符合GB/T 10001.9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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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
文章來源: 網絡 作者:匿名 時間:2012-02-14 17:39:01摘要: 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原則與要求【免責聲明】:本平臺發布及轉載文章僅作同行交流學習,部分數據來源于網絡,未經證實,并非商業用途,也并非針對具體單位和個人,請勿對號入座,部分內容及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處還望諒解。如有版權疑問,或者文章內容出現侵權行為,請聯系本官網后臺,我們會第一時間及時進行刪除處理,謝謝。Tags(關鍵字): 旅游標準化 |